对违反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安全生产领域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对违反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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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6号)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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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常宁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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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