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监局令第14号)第九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