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城管执法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