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对违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市政公共用设施管理 | 二级事项 | 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是1993年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0月1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现已废止)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城管执法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