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法律援助(申请类) |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法律援助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2003〕385号)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司法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