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内容链接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所属领域 | 救灾领域 | ||
一级事项 | 政务公开 | 二级事项 | 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类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类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
公开主体 | 常宁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