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镁、镍、钛、锡、钴、锑冶炼7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HJ9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HJ93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HJ93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HJ93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HJ93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HJ93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HJ938-2017)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e.gov.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