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抽查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做好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抽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关于请协助做好2015年度有关环保指标任务实施情况核查工作的函》(环办函〔2015〕2124号)的要求,抓紧做好资料收集、数据汇总等工作,按时提交自查报告、总结报告、自评分表格、项目清单等。
二、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于2016年1月10日至17日,对辽宁、吉林、山东、河南、湖南、云南、新疆等7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抽查。采取资料审核、随机抽取、明察暗访等方式,重点抽查各地自查结果真实性、台账数据有效性、工程项目运行效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重点市县环保工作情况等。参加抽查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环保督查中心。
三、请其他省份同步组织开展总量减排、大气、重点流域及重金属规划(计划)实施自查工作,客观反映工作成效,确保数据资料真实有效。
四、抽查工作结束后,环境保护部将对自查、抽查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对存在资料数据造假等行为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石晓群(总量司)、贾杰林(污防司)
电话:(010)66556867、66556294
邮箱:zlszhc@mee.gov.cn
zjsb@mee.gov.cn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抄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