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环大气〔2016〕4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的要求,现提出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从2016年开始,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产能减量替代。按照省级人民政府部署,统筹考虑区域生态功能类型、水资源承载力,严格落实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进一步优化主要产煤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布局、调整开发方式及规模,确保区域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不退化。
二、彻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加快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鼓励各地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学习借鉴山东省人民政府“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的工作模式,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确保201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对清理过程中未完成整改任务的钢铁、煤炭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
三、全面调查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情况。地级市人民政府逐一落实钢铁、煤炭企业的监管网格、监管方案、监管责任人,并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深入总结2015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过程中对钢铁、煤炭行业企业全面排查的有关情况以及查处、整改存在问题情况,督促市(州、盟)人民政府在2016年6月底前公开钢铁、煤炭行业排查、问题查处及整改情况;要建立行政区域内钢铁、煤炭行业企业的问题清单,及时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对整改到位的问题逐一销号。
四、督促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督促钢铁、煤炭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依托企业自身监测能力或第三方服务,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监测台账。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时公开在线监测数据,定期公开手工监测数据,每年1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各相关企业要逐一梳理内部各产排污节点及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有针对性地制定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京津冀大气传输通道沿线城市,包括天津、郑州、新乡、鹤壁、安阳、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济南、淄博、聊城、德州、衡水、沧州、廊坊等城市的钢铁、煤炭企业,应首先开展。
五、严格依法征收排污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钢铁、煤炭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确保做到应收尽收;对钢铁企业,要全面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严格依法依规核定排污费。严格落实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以及存在应予淘汰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钢铁、煤炭企业,按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要确保落实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
六、认真做好钢铁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的要求,组织指导钢铁企业防范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会同相关部门,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钢铁企业场地,督促相关企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落实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对未经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土地转移手续,对未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规划用于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用途。对暂不开发利用的钢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七、严格环保执法。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强化对钢铁、煤炭企业的环境监管执法,加速推动整改无望的钢铁、煤炭企业退出。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燃煤排放达标情况检查力度,督促限制使用劣质燃煤。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行政区域内的钢铁、煤炭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畴,对未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钢铁、煤炭企业,依法实施按日计罚等措施。对于超标超总量排污的钢铁、煤炭企业,要依法处罚、按日连续处罚,并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于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以及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应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八、加强部门联动。继续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衔接配合,加强钢铁、煤炭企业严重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惩戒。发现钢铁、煤炭企业未履行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且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但拒不执行的,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禁止排污但拒不执行的,偷排偷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排放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发现钢铁、煤炭企业存在应予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产品的,应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由其组织淘汰。
九、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省、市级环保部门在政府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率先在钢铁、煤炭行业建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每季度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钢铁、煤炭企业名单。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督促钢铁、煤炭企业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开企业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数据和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充分利用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鼓励公众举报钢铁、煤炭企业违法排污、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环境违法行为。要将钢铁、煤炭企业纳入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系统,对于因环境违法失信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及时提供给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环境保护部将加大对各地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推进脱困升级工作的环保督查力度,结合大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和考核,强化对钢铁、煤炭企业环境监察,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案件,依法予以挂牌督办;对于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环保履职不力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予以约谈,并及时报告国务院。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4月16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