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核设施营运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核安全法》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安全领域的根本法。《核安全法》的发布实施,对于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核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核安全法》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核安全法》,全面贯彻《核安全法》的各项要求,细化核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核安全责任,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切实保证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和运行安全。
二、《核安全法》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的能力和符合的条件。请各核设施营运单位严格对照《核安全法》,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相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必要的技术支撑、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等,从而保证核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三、《核安全法》优化了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取消了原有的核设施首次装投料许可。为妥善处理过渡期相关事宜,对于2018年1月1日前受理的首次装料申请,将继续其许可流程,具备条件后颁发首次装料批准书;2018年1月1日起,国家核安全局不再受理首次装料(或投料)批准书相关申请事项;请已获得首次装料(或投料)批准书但未获得运行许可证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时提交《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并申请将首次装料(或投料)批准书变更为运行许可证。
四、《核安全法》新增了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单位资质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家核安全局正在编制配套的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出台后将正式受理此类申请。
五、为优化核安全监管流程,进一步发挥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职能作用,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开展核电厂正常换料大修后反应堆首次临界前核安全检查和控制点释放工作。请各核电厂营运单位直接向本单位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出相关申请,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特此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1月16日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华南、西南、东北、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