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德力西长江环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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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施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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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德力西长江环保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部核发你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3310820026)附件第二十一条要求焚烧炉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其烟气排放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2013年9月25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你公司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你公司回转窑焚烧系统尾气氟化氢浓度为8.07mg/m3(标准限值为7 mg/m3),超标0.15倍。
以上事实,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4年1月21日《关于报送2013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性监测工作报告”的函》(总站分析函〔2014〕17号)、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浙环监(2013)分字第424号)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前完成整改,确保你公司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我部将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24日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