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核园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200085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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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斌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翔安东路10888号
厦门万核园发展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违法一案,经我部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4年9月向我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时,提供了虚假材料,隐瞒了你公司与厦门万禾园辐照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商事主体的事实,并于2015年4月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通过拍卖的方式与厦门万禾园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之间进行了放射源的转让,存在利用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源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报告》(〔2014〕司字第001号)、《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名称变更的报告》(〔2014〕司字第003号)、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关于厦门万禾园辐照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变更的调查报告》(环华东核发〔2015〕191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2015年11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福建省宏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关于受委托拍卖辐照公司经营权等的成交报告》(宏拍(2015)008-1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及备案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4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书面表示不申请听证,不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16〕23号)、《送达回证》(环核辐送〔2016〕01号)及你公司《关于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16)23号的回函》(万核园字(2016)01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我部2014年10月作出的为你公司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辐照装置运行,并将辐射安全许可证交还我部。
(二)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辐照装置的运行,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辐射安全许可证交还我部。在依法重新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你公司不得擅自启用辐照装置。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75010188000021101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部将缴款凭据寄到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2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