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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常宁市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规范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发布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修正)、《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指导意见》(湘建设〔2014〕17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发改函〔2017〕2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建设项目。

2、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常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异地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发改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3、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有关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制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单位配套绿化建设。

4、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5、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绿线审批的内容予以验收核实,核实结果并入工程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核实手续一同办理。自然资源部门在工程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时,应当函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规划条件审批绿地率指标建设落实情况予以验收核实并出具绿地率指标验收核实意见书。

6、据湖南省工程定额标准,对应建未建绿化项目,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按每平方米900元标准执行,今后视情况根据绿化建设工程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等成本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对于政府管控规划的应建不能建的绿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按当月苗木发布成本价格标准执行。

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交款地点为政务服务中心非税窗口。

四、《管理规定》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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