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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常宁市关于促进互联网租赁车辆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解读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车辆(俗称共享车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和推动互联网租赁车辆规范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城市绿色交通系统,为广大市民出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更好地满足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需求。

二、《指导意见》发布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相关法律。

三、《指导意见》发布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实施政策引领、市级统筹、部门履责、条块结合,制订中期发展规划,科学控制投放规模,加快完善设施供应。

(二)坚持改革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坚持规范有序。突出鼓励和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四)坚持多方共治。建立政府监管、企业主责、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互联网租赁车辆管理责任体系,形成多方共同治理的局面。

四、《指导意见》的责任分工

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车辆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车辆投放总量,建立车辆投放总量调控和动态监测机制;健全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组织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车辆停放区设置指导;负责互联网租赁车辆违法停放行为的处理。

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车辆道路交通通行违法行为的处理;负责涉及互联网租赁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

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住建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城市车道建设计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指导城市车道建设,协调、指导居住小区内互联网租赁车辆停车区依法设置、建设与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注册登记,按其职责监管企业相关经营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落实互联网租赁车辆企业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

消防救援大队、市委网信办: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五、《指导意见》的强化限制和退出管理

对企业未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经营管理要求进行经营、未按照运营服务要求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公开通报相关问题,并按照规定核减其投放规模,限制其车辆投放;构成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企业申请在本市退出经营的,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城管执法、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并及时退还押金、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六、《指导意见》的规范市民行为

(一)市民应爱护互联网租赁车辆和停放设施。

(二)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行驶、规范停放,行驶前应当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确保行驶安全。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七、《指导意见》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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