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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财政局对《常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出台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常宁市2022年第二十二期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意见。

二、出台的背景:

根据市政府2022年第二十二期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衡阳市最新文件精神,对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调整。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变更审批权限。结合市政府对变更管理相关文件的批复意见和实际工作情况,明确变更审批权限:

(一)累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未超合同金额10%的,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批准,主管部门审批,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累计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金额10%的,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批准,主管部门审批,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三)累计变更金额在4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由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和参建各方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更事项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核,并形成会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审批(累计变更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累计变更金额100万元至250万元以下项目须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批准;累计变更金额在2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项目须经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经市长审批);

(四)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累计变更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依次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2、规范相关程序和内容。补充规范变更程序、补充送审资料清单、规范变更审核时限、补充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结算方式。同时明确项目法人是建设单位变更文件审批人,工程变更遵循“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将EPC项目纳入变更管理范围。

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除应急抢险工程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外,其它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我市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先实施后申报,违规变更的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招标(含政府采购)未完工的工程,包括已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已签订合同未施工的以及正在施工的项目,其工程变更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已招标且完成施工的工程,其工程变更管理仍按常政办发〔2020〕1 号和常政办发〔2020〕3 号执行。

2020年1月13日后至本文件发布之日前,累计变更金额超合同金额10%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会审后,移交市审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变更原因进行甄别,确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不纳入追责范围;若因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市纪委监察委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问责并出具意见后,方能由变更管理办公室联合会审纳入变更,对因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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