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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林业局对《常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解读

当前全市已进入森林火灾高风险期,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布如下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令》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

本《禁火令》适用于常宁市辖区内

三、《禁火令》主要内容

1、森林防火禁火期: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

2、森林防火禁火区:全市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以外30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3、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烧田坎、烧草木灰、违规炼山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二)严禁吸烟、野炊、烧火取暖、放孔明灯以及其他生活性用火;

(三)严禁烧火驱蜂驱兽和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四)严禁上坟祭祀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五)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森林禁火期在林区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禁火区域擅自野外用火。

5、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森林火情的责任和义务。凡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街道)或及时拨打119或0734-7235119。

该禁火令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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