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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复函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请示》(赣环环评〔2020〕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为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部同意你厅提出的疫情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疫情结束后,你省可根据实际,规定排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手续。
请加强对延期期间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并及时告知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