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重新颁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通知
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领新建放射性废物库工程贮存许可证的请示》(公司安发〔2024〕1022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
我局于2024年9月印发《关于向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颁发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贮存许可证的通知》(国核安发〔2024〕164号),向你公司颁发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现你公司新建放射性废物库工程已建成投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向你公司重新颁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国环放废贮存证[第035号]),详见附件。原国核安发〔2024〕164号文件所附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作废。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开展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活动,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贮存活动开展过程中涉及到放射性废物跨省转移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国环放废贮存证[第035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龙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