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玉曲河扎拉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大唐玉曲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西藏自治区玉曲河扎拉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大唐玉电函〔2018〕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扎拉水电站位于西藏自治区怒江的一级支流玉曲河,为玉曲河7级资源开发方案中的第6级,开发任务为发电,并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程采用引水式开发,坝址位于昌都市左贡县碧土乡扎郎村,发电厂房位于林芝市察隅县察瓦龙乡珠拉村,总装机101.5万千瓦。工程主要建筑物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发电系统等。其中,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重力坝,最大坝高67米,生态泄水机组装机1.5万千瓦;泄水建筑物布置在河床坝段,包括1个表孔、2个底孔和1个生态放水孔,均采用挑流消能;引水发电系统包括进水口、5.5公里的引水隧洞、调压室、压力管道及发电厂房等,装机100万千瓦。水库正常蓄水位2815米,总库容914万立方米,具有日调节能力。
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能源政策,是《西藏自治区玉曲河干流水电规划报告》和《西藏自治区玉曲河干流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明确的近期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关于同意西藏玉曲河扎拉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13〕1494号)。项目实施将改变河流生态环境状况,对水生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项目实施后,库区所在河段流态由河道急流型转变为湖泊缓流型,坝前流速减缓至0.01米/秒至0.02米/秒。引水发电导致坝址至发电厂房之间59.2公里河段水量显著减少,水文节律发生显著改变,电站日调峰运行时将导致发电厂房下游河道日内水文情势发生较大变化。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污(废)水若直接排放,将对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工程引水隧洞施工将造成线路两侧一定范围地下水水位出现一定程度下降,南侧的2个温泉点流量有所减小,弃渣场施工将掩埋1个用作扎郎村生产生活用水的泉眼。
(二)水生生态影响。玉曲河共有鱼类15种,包括怒江特有鱼类3种、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的鱼类1种。水库大坝将对鱼类及水生生态系统造成阻隔影响,导致玉曲河鱼类遗传多样性和资源量降低;库区所在河段水文情势变化将导致鱼类生境和资源结构发生变化,鱼类组成将由适应流水生境的鱼类为主转变为适应缓流(静水)生境的鱼类为主,适应流水生境的鱼类将向库尾及以上河段迁移;工程运行导致的坝下减水河段和发电厂房以下河段水文情势的变化,将对局部河段鱼类生境条件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三)陆生生态影响。评价区多为干旱河谷植被,主要由灌丛、阔叶林、针叶林等组成,分布有古树3种16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8种、西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4种,工程实施将占用和淹没部分陆生植被、部分野生动物生境。
(四)其他影响。项目实施产生的扬尘、固体废物、噪声等,将对敏感点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施工期存在油库爆炸等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等风险。
三、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初期蓄水和运营期,应采取有效措施,在每年10月至次年3月、4月和9月、5月至8月等不同时段分别下泄不低于15.9立方米/秒、22立方米/秒、33立方米/秒的生态流量,4月至9月主电站实行不调峰运行,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求;下一步应开展专题研究,在报告书确定的生态流量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调度运行方案,加大枯水季节、鱼类繁殖期下泄的生态流量;生态流量下泄及调度要求应纳入电站日常调度运行规程,同步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蓄水前对水库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清理,运行期协调地方政府加强库周污染源管理,定期打捞库区及周边水域漂浮物,对库区及相关河段水质开展长期监测。除施工期部分基坑排水处理达标后直接排放外,其他各类污(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针对可能影响居民饮用水的工程区段,施工前应制定相关预案,保障供水安全。做好扎郎村水源改复建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加强施工期地下水监测和预警,必要时采取防渗、灌浆封堵等措施,尽量减少对地下水的不利影响。对受影响的2个温泉点开展监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运行期对地下水实施长期监测。
(三)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将玉曲河源头至左贡219.3公里河段、坝址至玉曲河河口83公里河段、厂房下游支流梅里拉鲁沟等河段作为鱼类栖息地保护河段,不再进行水能水资源开发,取消规划的轰东梯级,研究恢复玉曲河一级水电站所在河段的连通性,在局部河段实施必要的生态修复。抓紧制定玉曲河流域鱼类栖息地保护区规划,将上述保护河段及相关保护要求纳入其中,明确相关保护及管理措施、责任分工、资金保障等要求,在开工前报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在大坝右岸建设工程鱼道,下阶段应开展必要的生态学及水工模型实验,优化细化方案并开展专题设计。在业主营地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截流前形成鱼类增殖技术能力和运行管理体系,截流后即选择适宜地点长期持续实施鱼类增殖放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库区及相关河段的渔政管理。开展必要的保护相关科学研究,为有效保护提供基础支撑。
(四)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强化施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交通运输、施工等研究采用隧道、皮带、缆车(机)等形式,减少地表开挖,减少对动植物的伤害及其生境的占用和扰动。对藏川杨等古树采取必要的就地保护措施,施工和蓄水前分别对占用和淹没区域的陆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开展专项调查,对野生动物进行驱赶,对发现的珍稀保护植物、古树名木、受伤的野生动物采取保护或救助措施。科学设置弃渣场,实施先挡后弃;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河流倾倒。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等进行生态修复。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对河谷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并定期开展评估。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优化施工工艺、洒水降尘、覆盖等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采取优化施工布局及时间、设置隔声屏障、车辆限速运行等措施防治噪声污染。优先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送至合法规范的城镇垃圾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协调相关地方政府,在开工前建成碧土乡垃圾填埋场。移民安置、专项设施复建等应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进行有效衔接;采取必要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六)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生态环境信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周边公众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生态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四、你公司应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开展可行性研究时,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投资概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你公司在蓄水前应自行开展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生态调度方案、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鱼类栖息地保护区规划、过鱼设施、鱼类增殖站、库底生态环境保护清理报告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强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期管理和维护,确保长期有效。制定和落实各项监测计划,就栖息地保护、过鱼、增殖放流等措施的有效性开展长期跟踪监测,接入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平台,纳入水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进一步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效果评估的基础上,再行研究河流其他规划梯级电站开发建设的环境可行性。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运行3至5年,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部委托西南督察局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督察局、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及林芝市、昌都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2月1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林芝市、昌都市环境保护局,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西南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