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正如您所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着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深化改革力度仍需加强、社会化机制有待建立等问题。您提出的有关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建立与完善多部门协同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考核力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建议,我们表示赞同。
一、关于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
民法典设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较完备的民事侵权责任。其中第1229条至第1231条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举证规则、承担责任的考量因素等;第1234条、1235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修复责任和赔偿损失与费用的范围。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内容,并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为实践中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中纳入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2条已经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索赔主体、磋商、诉讼等内容作了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相关专项法律也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
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长江保护法、国家公园法等法律制修定工作。2019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长江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第73条规定,长江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国家公园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国家公园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总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经过2年多的全国试行,在推进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等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但各地的制度构建距离形成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仍有距离。待时机成熟,生态环境部将配合立法机关,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者责任追究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深入研究论证。同时,适时研究论证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关于建立与完善多部门协同机制
2020年8月,生态环境部和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案件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评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衔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具体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各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与检察院、法院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也初步形成。如,黑龙江建立信息共享、定向联络机制,联合开展案件线索排查,推动索赔案件开展;江西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设立常设联络人、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紧急案件联合调查等多种方式,形成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
司法部与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与生态环境部先后联合出台《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文件,全面提高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目前,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30多家、鉴定人2500余名。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司法部推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和鉴定意见书评查制度,不断提高鉴定质量,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都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鉴定服务。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统筹调度和业务指导,推进地方继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鼓励和指导地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林草、水利等部门与司法机关,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多部门协同机制;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以区域一体化管理目标,打破现有各行政主管部门间的壁垒,整合信息沟通平台,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顺畅开展。
三、关于强化地方考核力度
生态环境部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线索,移送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形成有力的工作督导。地方层面,江苏、浙江、山东等多个省份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和政府管理考核体系,强化对本区域改革工作的督导考核;还组成了专门的督导组,赴推进改革实践较为缓慢地区开展督促指导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门印发的《意见》第十四项“关于落实改革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提出“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各省(区、市)、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根据该地区实施方案明确的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鼓励履职担当,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作为,强化统筹调度,整体推进本地区改革进一步深入开展;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和定期会商机制,定期交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对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相关部门或机构,要按照本地区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要对内设部门的职责分工、案件线索通报、索赔工作程序、工作衔接等作出规定,保障改革落地见效。”
四、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
2020年,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最高检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缴纳的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也明确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损害赔偿资金,以及赔偿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时应当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参照该办法规定管理。
生态环境部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已推动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写入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目前,湖南、贵州等地积极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和实践,大力推进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生态环境部积极推进绿色金融政策研究制定工作。一是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绿色金融政策。配合银保监会修改《绿色信贷统计制度》,配合人民银行提出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研究绿色金融环境风险监管标准。二是指导地方落实绿色金融政策。支持浙江、新疆、江西、广东、贵州等省(区)获批建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金融支持力度。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联合相关部门研究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地方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模式,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金融政策研究,更新绿色债券支持项目,完善绿色金融环境风险监管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与服务,引导资金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