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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48号建议的答复

2021-09-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1-09-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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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乐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后县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不到位问题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环资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协同机制,有效汇聚攻坚合力
  您提出的有关完善协同机制,有效汇聚攻坚合力的建议,对于完善县级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理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县级分局)与县级党委政府关系很有借鉴意义。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垂改指导意见》)明确,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局派出分局,由市局直接管理,不再作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为避免县级环保局上收后,县级党委、政府无履行生态环保职责部门问题,同时加强对生态环保工作的统筹协调,发挥各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垂改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同级环保部门承担。
  按照中央改革要求,我们积极推进环保垂改工作,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截至202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基本均已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环委会),并将环委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门。因改革后县级分局与县级党委政府关系已改变,环委会作为一种新机制,在实施中还需磨合,确实存在您指出的“县区政府与环保派出机构职责界定不清,合力协同质效不高”问题。但也有部分地方积极开展探索,较好发挥环委会桥梁作用。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生态环保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任双主任,办公室设在县级分局,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和县级分局局长担任双主任。县级分局可通过环委会办公室向其他部门安排工作,县委、县政府也可通过环委会办公室加强重点问题统筹协调,强化生态环境综合决策。
  目前,我们正在推进深化环保垂改工作,下一步将结合您所提建议,推动地方完善环委会设置,建立健全环委会和环委会办公室相关制度,理顺县级分局与县级党委政府关系,加强县级分局对辖区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县级生态环保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关于强化法治引领,畅通基层监督渠道
  您提出的有关强化法治引领,畅通基层监督渠道的建议,对于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进一步做好修订现行生态环境监督和行政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期研究工作,并结合深化环保垂改工作,研究强化县级人大对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同时,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等,在生态环保监督工作中,对县区人大开展生态环保监督予以关注,推动管理体制机制更加规范。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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