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富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长江流域的重要水源涵养地,被誉为我国的“中央水塔”,也是中华民族的祖脉、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秦岭生态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支持和推动秦岭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一、不断强化秦岭地区生态保护统筹协调
一是推动建立秦岭地区跨区域生态保护协同合作机制。2023年12月,生态环境部在西安组织召开第一届轮值联席会议,推动六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签署《加强秦岭地区跨区域生态保护协同合作备忘录》,明确在现状调查评估、问题发现整改、经验总结推广、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共同下好“一盘棋”,促进秦岭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过半年多的运行,“秦岭机制”有力推动实施区域联动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进一步夯实了秦岭生态保护基础。
二是明确2024年“秦岭机制”重点工作任务。2024年3月,生态环境部会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编制形成《2024年秦岭地区跨区域生态保护协同合作重点工作任务》,明确今年“开展一项评估,做好两项监督,组织两个会议,树立一批样板,加强科技支撑”,共11项任务。
三是组织开展生态破坏问题监督。生态环境部开展秦岭地区人为活动专题遥感监测,将监督范围从秦岭地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拓展至全部重要生态空间,并将监测周期从一年缩短至两个月。启动秦岭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开展2023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现场调查拍摄工作,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纳入调查重点内容。
四是初步完成秦岭地区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生态环境部以秦岭为重点区域开展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基本掌握秦岭生态家底。总的来看,近五年来秦岭地区生态状况总体稳中向好,生态系统格局整体稳定、质量持续改善、功能不断增强。自2000年以来,90%以上的区域生态系统质量保持稳定或好转,80%以上的区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保持稳定或提升。
在秦岭地区跨区域生态保护协同合作机制框架下,生态环境部同步开展了编制秦岭生态保护规划、组建秦岭生态保护专家委员会、谋划秦岭生态保护重大科技需求等工作。
二、持续加强秦岭生态修复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一是指导实施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指导实施河南秦岭东段洛河流域、陕西秦岭北麓主体、甘肃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等3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相继编制印发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已将“秦岭生态保护和修复”作为重点,纳入了“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针对秦岭东段、中段(北麓)、中段(南麓)、西段等区域分别布局了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项目。同时,持续加大对秦岭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有效促进了工程区自然生态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是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命名秦岭地区的安康市石泉县、洛阳市宜阳县、十堰市竹山县、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等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支持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为不同资源禀赋、发展阶段和功能定位区域提供示范样本。
三、关于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
近年来,我国已为长江、黄河、青藏高原和东北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专门立法,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研究编纂工作。您所提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建议,对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环境系统化和法治化保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学习参考您提出的建议,发挥秦岭地区跨区域生态保护协同合作机制作用,做好生态保护修复协同监管,调研《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加强立法储备。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研究编纂工作,强化相关立法前期研究,为后续立法顺利推进打好基础。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