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水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地表水锑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以下简称《标准》)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需要,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中将锑的标准限值确定为0.005 mg/L。锑是《标准》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特定项目,并不要求所有地表水体均按这一标准限值进行管理。地方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环境管理的需要,在充分考虑区域性锑污染源排放特征、地表水中锑的浓度水平及地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出台地方性的地表水锑管理标准。
为加强锑的排放管控,除《标准》外,《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等3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锑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为0.3 mg/L。锑矿开采企业应严格按照《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矿井涌水等进行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或者采取可行技术回收利用有价金属,避免污染下游地表水体。渣场堆渣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进行防渗贮存,并对渗滤液进行收集处理。
目前,《标准》修订研究工作已列入《“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下一步,我部将深入开展《标准》的修订研究,针对不同功能水体,基于环境基准研究成果,提出更科学适用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指标和方法体系。同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深入研究锑在我国地表水体的检出水平、分布特征以及对水生生物和人体健康毒性效应,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评估在《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锑控制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