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已是各方的共识。野生动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法、草原法已明确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立法目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森林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种子法、生物安全法等10余部法律,从不同角度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了规定。但受多种不利因素影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还面临诸多威胁,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出的,要有效应对和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法律法规是最重要的保障。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十分中肯,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但也有部门表示,目前国家已建立较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和制度体系,需要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地方生物多样性立法的实践效果以及与现有法律的衔接等问题进行充分研究。
目前,生态环境法典正在编纂中,已就各类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下一步,我们将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紧迫性、系统性、整体性加强研究,充分梳理各类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同相关法律的关系,深入调研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制度,不断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体系,为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同时,也将借助此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契机,充分体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思想和理念。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