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圣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内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香港相关执法司法制度衔接的建议”,由我部、国家林草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职能部分答复如下:
加强内地检察公益诉讼与香港相关执法司法制度衔接,对于深化内地和香港司法执法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的区际司法与执法协作,促进大湾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我们对此表示赞同。
一、关于红树林及其栖息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与司法的重要技术支撑,我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作用,已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一是研究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总纲、损害调查等10项技术文件;二是联合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发布了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恢复效果评估、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农田生态系统等9项国家标准;三是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了森林方面的技术指南。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推动红树林及其栖息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的基础研究和标准建设,加强相关技术规范与现有技术规范体系的衔接。
二、关于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中碳汇的规范应用
目前,我部正在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相关规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可以通过市场出售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
按照国际通行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公布的有关规则,仅人类管理活动影响下产生的碳汇被计入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对全球的减排贡献,包括典型海岸带的3种生态系统(盐沼、红树林和海草床)碳汇,不包括人工养殖产生的海洋生态系统碳汇。此外,海洋碳汇量计算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可用于交易的海洋碳汇均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和技术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参考国际标准对海洋碳汇项目纳入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具体项目类型和可行路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三、关于推进后海湾、大鹏湾、珠江河口的水质管理合作与交流
在珠江流域水质管理方面,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珠江流域保护治理重点,强化粤港澳大湾区水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及陆海统筹污染治理,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保障河道内生态水量,推动珠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在海湾治理方面,深港环保合作由来已久。2000年,深港双方依托“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下设的专家小组,成立了“大鹏湾及后海湾(深圳湾)区域环境管理专题小组”,联合制定《后海湾(深圳湾)水污染控制联合实施方案》和《大鹏湾水质区域控制策略》,并于2007年、2017年完成两次回顾。2007年12月,双方签署《加强深港环保合作协议》,建立环境信息互享和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等机制。2022年,深港对标对表《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任务目标,编制《深圳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其中包括深港推进珠江口邻近海域联合治理、深港深圳湾河海联合共治等涉海工作。
我部将在中央港澳办的指导下,加强与香港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支持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推动深港环保合作,共同推进深圳湾、米埔湾等美丽海湾建设,加强后海湾、大鹏湾等海湾综合治理,配套建立蓝碳交易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逐步改善上述海湾的生态环境质量。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