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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850号建议的答复

2024-09-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4-09-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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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云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入河排污口是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对于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排查整治入河入湖排污口,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面清理非法排污口以及到2020年实现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等多项要求。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就长江沿岸污水溢流直排入江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截污治污工作。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持续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长江、黄河、渤海及赤水河等长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要求“基本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组织制定《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2022年1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提出了拓展管控范畴、压实管理责任、分批分类推进整治、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推动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2022年12月,联合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制定出台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工作方案等文件,指导各地加强排污口溯源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截至2023年底,全国累计排查近50万公里河湖岸线,查出入河排污口25万余个,约三分之一完成整治。

  二、关于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法律法规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的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于法有据,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对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的要求以及相应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动完善入河排污口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法制保障;加快出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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