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有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贵金属二次资源领域税务、环保、贸易制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汽车净化尾气所使用的催化器中富含铂族金属,回收利用价值较高,促进其规范处置利用对促进铂等贵金属资源循环使用、保障国内资源稳定供给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持续强化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密防控环境风险,持续完善相关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着力推动含铂族金属等资源综合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规范化管理
一是持续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制度,优化调整对机动车所有人报废机动车相关行为管理要求。2020年,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等6部门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化部门监管职责,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准入、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管等规定。同时,对报废机动车尾气后处理装置等重要零部件不齐全的,《细则》明确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是规范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严格查处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公安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要求,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规范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深入推进公安交管便民利企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减证便民,简化注销登记手续资料,推行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设立服务站,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法管理,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督促办理注销登记,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完善报废机动车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管理政策制度,深入研究在机动车报废环节加强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规范处置利用,鼓励支持地方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对回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查处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非法拆解活动,督促企业规范拆解行为、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实现机动车整车报废时催化器的规范处置、有序回收及合理利用。
二、强化报废机动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质与经营活动管理,培育贵金属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和优势企业
一是加强报废机动车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细则》细化了企业资质认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将符合报废机动车拆解环保相关标准等多项要求列入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条件,要求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记录和报送固体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等信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危险废物,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污染环境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推进贵金属再生资源规范化综合利用,引导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深入实施《“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培育废有色金属等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龙头骨干企业,推动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依托优势企业技术装备,推动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围绕稀贵金属资源综合利用开展技术攻关,累计遴选发布5批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强化供需对接,推广应用稀贵金属提取再利用、高效智能尾矿破碎技术装备等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提升稀贵金属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三是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针对报废机动车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布散、产量小、收集难”等实际情况,自2022年以来,我部积极推动各地探索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布局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超过1000家,收集服务对象超26万家小微企业,有效打通包括报废机动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在内的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同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针对采用满足相关要求的运输工具转运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的,实施运输环节的豁免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推动贵金属等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增强铂族金属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加大铂等废有色金属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研发和应用推广力度,适时更新发布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支持深化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进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
三、持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举措,通过“反向开票”为相关企业取得合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提供便利
一是不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2021年12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允许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大幅降低回收企业开票成本;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持续优化企业所得税配套征管措施。2024年4月,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反向开票”措施为资源回收企业取得合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提供了便利,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困扰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成本无票列支问题,助力企业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降低涉税风险。同时,《公告》也进一步明确了资源回收企业做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有效地推进了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下一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持续优化税收服务,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继续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支持资源回收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