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有关要求,近期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会同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司局组织专家开展了第二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将19个城市确定为试点城市,包括(以下按行政区划排序):河北省邢台市,山西省吕梁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浙江省湖州市,山东省东营市、济宁市,河南省洛阳市、鹤壁市,湖北省武汉市,四川省资阳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甘肃省兰州市、定西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哈密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第八师石河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