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达成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公约》),自2004年11月11日对我国生效。
《公约》在附件A(消除类)、附件B(限制类)和附件C(无意产生类)清单中共列明了首批12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别提出淘汰、限制或限排等管控要求。此外,允许在《公约》附件中增列经缔约方大会决定增列的化学物质。截至目前,《公约》附件所列化学物质已增至30种类。
2022年6月,将召开《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第二阶段会议,审议关于全氟己烷磺酸(PFHxS)、其盐类及其相关化合物的修正案。拟将其增列入《公约》附件A,禁止其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且不设特定豁免。
为全面了解上述修正案提案所涉及化学物质有关信息,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上述化学物质在我国境内的生产、使用、进出口以及替代品等信息。
有关信息请于2022年3月25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电子件请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滕晓明 田亚静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 编:100006
电 话:(010)65645761 65645790
传 真:(010)65645781
邮 箱:chem@me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