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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

2018-04-20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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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土壤〔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重金属污染防治取得积极成效。但重金属污染防控总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一些地区重金属污染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反映强烈。为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要求,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坚决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国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集中解决一批威胁群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进一步遏制“血铅事件”、粮食镉超标风险;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三)工作重点。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进一步聚焦铅锌矿采选、铜矿采选以及铅锌冶炼、铜冶炼等涉铅、涉镉行业;进一步聚焦铅、镉减排,在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前提下,原则上优先削减铅、镉;进一步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金属污染区域。
  二、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
  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充分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有关重点污染源信息,组织全面排查本省(区、市)内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于2018年9月底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并在省(区、市)环保厅(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产企业、停产企业、未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齐全的企业、2014年及以后已关闭的企业等均应纳入全口径清单。全口径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生产项目必须及时纳入,已关闭企业名单应在全口径清单中单列。
  生态环境部将对各省(区、市)报送的全口径清单组织随机抽查,对弄虚作假、瞒报新、改、扩建企业和虚报企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三、分解落实减排指标和措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金属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明确相应的减排措施和工程,建立企事业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汇总各涉重金属企业减排目标任务,并作为对各设区的市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的考核目标。减排措施和工程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提升改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行特别排放限值等。坚决淘汰铅锌冶炼行业的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依法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炼砷、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大铅锌和铜冶炼行业工艺提升改造力度,重点包括对铅冶炼企业富氧熔炼-鼓风炉还原工艺(SKS工艺)实施鼓风炉设备改造,对锌冶炼企业竖罐炼锌设备进行改造替代,对铜冶炼企业实施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对有色金属、电镀、制革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或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严格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各省(区、市)环保厅(局)应组织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与重金属环境管理部门协调会商机制,确保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减排工作有效衔接。
  生态环境部加快修订完善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锡锑汞工业等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铊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四、严格环境准入
  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对本省(区、市)的所有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进行统筹考虑。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应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全口径清单内的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实施总量替代的,其替代方案应纳入全口径清单企业信息。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五、开展重金属污染整治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以铅锌铜采选、冶炼集中区域及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切断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
  各省(区、市)环保厅(局)依据《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依法整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非法从事含铅、含铜、含锌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铅锌冶炼、铜冶炼企业;督促涉重金属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分行业指南,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对所属涉重金属尾矿库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开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加强铅锌采选等有色金属采选行业选矿环节、产品堆存场所等的无组织排放的治理;加强铜、锌湿法冶炼行业浸出渣、堆浸渣等废物渣场的规范化管理,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开展矿山、冶炼厂周边以低品位矿石或废渣为原料进行选冶等加工后废渣无序排放问题的治理;强化涉重金属尾矿库环境风险管理,完善雨污分流设施,切断尾矿库废水灌溉农田的途径,对周边有耕地等环境敏感受体的干排尾矿库要设置防尘网或采取其他扬尘治理措施,采取截洪、截污、防渗等措施严防威胁周边及下游饮用水安全;组织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制定并实施用汞强度减半方案。有关重点地区应组织开展金属矿采选冶炼、钢铁等典型行业和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等典型地区铊污染排放调查,制定铊污染防治方案。
  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督促市县人民政府,以铅锌采选、冶炼等有色金属企业为重点,加强源头装载治理,防治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上路,防范矿石遗洒、碾压导致的重金属污染;指导和督促市县人民政府,以重有色金属矿区为重点,推动矿区重金属污染防控与国土绿化行动、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有机结合。
  六、严格执法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行政区内所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开展监督性监测,加快建立并实施监测与执法同步的测管协同模式。
  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一律实施挂牌督办。对包庇、纵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七、强化考核和督导
  生态环境部将把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防范耕地重金属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质量超标事件情况、防范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以及涉重金属行业“散乱污”治理情况等。
  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针对行政区域内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制定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工作方案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
  生态环境部将定期调度各省(区、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减排措施、工程完成情况和减排效果,对进展滞后的地区,实施预警;根据各省(区、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进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不力、土壤重金属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生态环境部
  2018年4月16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扶贫办。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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