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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2017年7月19日—2017年7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17-07-31

201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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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7月19日—2017年7月30日我部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7月31日-2017年8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6556405、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10-6655642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 编:100035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崩岸应急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审〔201795

2017-07-14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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