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易堂rich88手机版

图片

行政复议决定书(常政复决字〔2023〕5号)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廖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108919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进行了复议,现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8919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23年3月7日16时,申请人驾驶一辆低速电动四轮车在泉峰路与青阳路交叉路口被被申请人的执勤交警拦下,并以申请人车辆未依法注册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两百元处罚,并出具了第3108919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要求申请人到交警大队去接受处罚。

被申请人以一个现实无法达成的理由"未依法注册",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是不合常理的,因为这种车辆被申请人是不可以注册上牌的,无法上牌。那还以"依法注册"来对申请人进行罚款,那不是太矛盾了吗?申请人当时就与执勤民警解释沟通,但执勤民警反问申请人,这种不能上牌照的车,你为什么要买?卖车的人跟你说这种车可以上牌照吗?没有牌照的车就不可以上路。申请人回答,当初购买的时候,卖家就说这种车是限速的,是不需要上牌就可以上路行驶了,而且申请人的车购于两年前,那时申请人亲眼见到身边好几个熟人开这种没有牌照的车好些年了,都是可以的,而且不光常宁,全国各地包括首都北京、一线城市深圳申请人都亲眼见到有这种低速四轮电动车在城市穿梭行驶,那事实就摆在面前,当时这种低速电动四轮车是可以像之前两轮电动车一样,无需牌照可上路行驶,况且如果这种车上路是违法的,那国家又为何要生产?而且都是公开售卖,在我们常宁好多家这种低速电动四轮车不就在常宁交警队的眼皮底下泉峰东路公开售卖吗?既然是违法,被申请人为何不从源头抓起,难道这种车是可以生产,可以卖就不能开,被申请人又解释说那是之前,现在政策不允许了,可申请人的车两年前就买了,那时申请人是亲眼所见,这件没有牌照的车是可以上路行驶的,如果这种车上路是违法的,申请人也未见被申请人以任何形式宣传告知群众这种车不能购买,而且被申请人也讲是近期政策不允许,并不是申请人不愿意办理注册上牌,既然这种车无政策不允许了,那当时申请人在购买的,当时也是无法预料的,申请人购买了这种车,怎么说都是无辜的受害者,现在被申请人以政策不允许,完全不顾现实情况及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强硬执行一刀切,要申请人把这车闲置当废品,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申请人当年花了2万多购买了这辆车,到现在行驶里程1300多km,车子九成新,在常宁这个经济不发达的地方,2万多是许多跟申请人一样的普通百姓一年不吃不喝才得以攒下的,作为普通老百姓的钱不是大风给刮来的,这2万多块钱是每1分都渗透着申请人辛勤劳苦的汗水,请问申请人在这事上究竟犯了什么错,以至于自己数额不菲的辛苦钱就这样白白浪费掉,被申请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可以兼顾现实与民生民情,妥善合理解决这种低速电动四轮车的问题,可以给之前已经购买了这种车的车主设置三到五年的过渡期,缓冲一下,3-5年之后就不允许上路。这种车如果实在不允许上路,被申请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出面给予作为无辜受害者以购买这种车的车主适当的经济补偿,申请人愿意接受车子被召回或换购其他合法车辆等合理的处理方式。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891975号强制措施,早日合理解决低速电动四轮车使用问题。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一份证据:1.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8919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被申请人辩称:

一、请人请求撒销2023年03月07日被申请人出具的编号为430482310891975号《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宁市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该凭证只对当事人的未依法注册登记行为进行了处罚。我队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7月28日关于对十二届全因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属于机动车,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既然当事人所驾驶车辆为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除外。……。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二、应该设置过度期,法律无明文规定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需要过渡期。

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当事人可以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找销售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我队对申请人处罚的法律依据:

1、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处罚依据: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九)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

五、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当事人廖某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未依法注册登记(违法代码70690)。

综上所述,我队对申请人未依法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7日16时,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驾驶一辆低速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泉峰路与青阳路交叉路口时,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未依法注册登记,然后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于2023年3月7日对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按程序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听取了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另查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7月28日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也规定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申请人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依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2023年3月7日作出的4304823108919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3048231089197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