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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度

常宁市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提高信访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发生,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对群众首次以书信、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首次办理责任制度。

2.初信初访设立专门的渠道,由信访局实行登记、交办、督办和协调,并建立台账实行销号制。

3.信访局对群众初访进行现场登记后,电话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迅速转交办相关单位,告知信访人回到属地进行处理。

4.初信初访件的办理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以书面答复来访群众,并将办理结果以纸质档上报信访局接访股备案。需要更长时间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告知群众。

5.对问题复杂或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初访件,责任单位一时不能按期化解的,由信访局约访来访群众安排市级领导接谈。

6.对初信初访事项纳入满意度评价,全面进行回访,通过电话回访和上门回访开展信访事项核实工作,建立健全“全程跟踪、公开评价、回访督办”的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首接首办责任。

7.对初信初访未按期办结和上报材料或经市级领导接访后,仍然未办结的,由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督办并通报。

8.对在初信初访件的办理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造成反复的重复越级访或非正常上访的,由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纪监察进行建议依程序进行追责。

9.对初信初访群众满意度回访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平安建设”考核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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