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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常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常宁市         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常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常宁市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三)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各单位消防安全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 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单位的相关执法制度的要求;

2. 受委托单位应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按程序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证;

3.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 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8.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9. 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10.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委托执法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执法。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常宁市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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