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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医疗保障局

  机构名称:常宁市医疗保障局 室  

  负责人:郭端平

  办公地址:常宁市青阳中路188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其中5月1日-9月30日为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编:421500

  电话:0734-7226619 传真:0734-7226619

  邮箱:1114802271@qq.com

常宁市医疗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宁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衡阳市委和常宁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衡阳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城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拟订的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做好目录准入和支付标准,配合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拟订由市级管理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设施的价格谈判、确定及管理工作,并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价格类别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 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经办机构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业务工作;落实省、衡阳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参与和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内外合作交流。  

(九)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求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加强与市卫健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的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信访、信息综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网络信息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考核以及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建、群团及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政策和待遇办法,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医疗保障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异地医保关系转接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承担全市健康扶贫工作中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

(三)特殊人群管理股。负责全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参保人员特殊门诊备案审批、录入工作;负责特药备案审批工作及相关特殊群体工作的管理。

(四)财务股。负责建立医疗保障各项资金预决算管理机制;负责全市医保资金情况汇总及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及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各项工作,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协议医药机构服务考核评价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价格服务股。执行省、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适应国家、省动态调整机制的制度;负责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编制由市级负责管理的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文件,公布集中采购结果;监督、指导本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监管制度;配合做好执行省、衡阳市医药价格改革的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级协议医疗机构价格等级评定工作;监管全市协议医药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工作。

(七)基金监管股。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和管理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监督和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室负责人7名。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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