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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0000/2020-34437
  • 统一登记号: CNDR—2020—01007
  • 文?号: 常政办发〔2020〕8号
  • 公布时间: 2020-06-04
  • 来?源: 常宁市民政局
  • 信息时效期: 2025-06-04 11:38:24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常宁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0-06-08

统一登记号:CNDR—2020—01007

常政办发〔2020〕8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摆脱临时困境,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分为不同类别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城乡标准统一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食物中毒等突发意外事件,找不到责任方或责任方没有赔偿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3、因遭遇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二)支出型救助

主要包括因教育(不含自费择校)、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不列临时入救助的情形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

2、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有自救能力或通过专项救助、其他帮扶,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4、属于人为事故,得到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

5、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6、家庭成员死亡无力安葬且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

7、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8、应当由救灾职能部门担负的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按救灾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救助的;

9经市民政部门认定不应予以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小额度的救助金除外),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介服务。对于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分情况应提供转办、分办服务。对符合其它基本生活救助和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并及时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四、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1、对因交通事故、溺水、矿难、食物中毒等社会影响较大,救助标准要求较高,需经人民政府其它部门共同完成救助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部门资金,研究确定救助标准。

2、出现其它“急难”情况的,参照我市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给予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6个月的救助金(城乡低保标准×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发放救助时间)。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对因重大疾病以外其它医疗等生活必须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按照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6倍进行救助。

2、对因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已被省内外一本(含硕士研究生)、二本类院校正式录取,教育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每年择优择困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6倍进行救助。

3、同一事件在同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市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由市民政局整合相关股室救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五、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向长期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受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组织民主评议。

3、经济核对。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4、审核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审核审批意见,救助金额较大的需经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集体研究后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乡镇按月汇总并规范好档案,根据对象实际困难确定救助金额,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后,并将每月汇总表加盖乡镇公章及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对象由乡镇审核后,上报至市民政局进行审批,由市民政局整合相关股室救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完善审批程序。乡镇、街道办事处将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

5、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民政局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6、社会化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民政局将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至救助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

(二)急难程序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待急难情况缓解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需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手续,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补足“先行救助”金额不足部分。

(三)申报资料。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常宁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致困证明材料。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上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

2、本级5%的慈善“一日捐”资金;

3、本级5%的福利彩票公益资金;

4、本级财政投入资金(按人均2元列入预算,以后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递增);

5、在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正常发放且有结余时可调剂低保配套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二)资金分配。市民政局每年年初将临时救助备用金按照一定比例(不高于2万元)下拨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上年度救助资金不得结余,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年度超出部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自行兜底。临时救助资金参照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数量,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属地原则,切实履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乡镇、街道办事处“一把手”负总责,统筹协调各基层部门的职责,其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政策宣传。民政部门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途径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承担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市民政局要会同卫生健康、教育、住建、人社和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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