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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0000/2021-05103
  • 统一登记号: CNDR-2021-01002
  • 文?号: 常政办发〔2021〕2号
  • 公布时间: 2021-01-22
  • 来?源: 常宁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信息时效期: 2026-01-22 10:23:03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常宁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布时间:2021-01-25

登记号:CNDR-2021-01002

常政办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宁市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修正)、《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指导意见》(湘建设〔2014〕17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发改函〔2017〕2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常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常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异地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发改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的绿化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市自然资源局应在建设项目报批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定,出具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绿地率的规划设计条件。市自然资源局应将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绿地率的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有关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制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单位配套绿化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审批时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必须参加审查,牵头审批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意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绿地率指标规划条件审批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确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后,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项目安排的配套绿化资金中按所缺绿地面积自愿将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交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审批时,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指标且未自愿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因其不符合规划和施工许可办理的法定条件,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要按照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当年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配套绿化验收应与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同步进行,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时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参与验收并出具附属绿化工程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因季节影响不能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当年内栽种植物的,必须先完成绿化土建工程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植物栽植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次年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验收时,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确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定后,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项目安排的配套绿化资金中按所缺绿地面积在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将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交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绿地率指标且未按所缺绿地面积交清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住建部门依法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市不动产中心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绿线审批的内容予以验收核实,核实结果并入工程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核实手续一同办理。自然资源部门在工程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时,应当函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规划条件审批绿地率指标建设落实情况予以验收核实并出具绿地率指标验收核实意见书。

第八条  根据湖南省工程定额标准,对应建未建绿化项目,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按每平方米900元标准执行,今后视情况根据绿化建设工程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等成本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对于政府管控规划的应建不能建的绿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按当月苗木发布成本价格标准执行。

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交款地点为政务服务中心非税窗口。

第九条  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异地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等单位应加强对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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