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CNDR-2021-01001
常政办发〔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车辆(俗称共享车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和推动互联网租赁车辆规范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城市绿色交通系统,为广大市民出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更好地满足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需求。
二、发展定位
(一)功能定位。互联网租赁车辆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车辆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作为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坚持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车辆,推进公共租赁车辆与互联网租赁车辆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租赁车辆依法进入具有停放条件的居住小区。
(二)主体定位。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以下称企业)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利用符合条件的车辆(电动单车、汽车),向市民提供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车辆安全运营、有序投放和保障服务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营运、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实施政策引领、市级统筹、部门履责、条块结合,制订中期发展规划,科学控制投放规模,加快完善设施供应。
(二)坚持改革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坚持规范有序。突出鼓励和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四)坚持多方共治。建立政府监管、企业主责、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互联网租赁车辆管理责任体系,形成多方共同治理的局面。
四、责任分工
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车辆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车辆投放总量,建立车辆投放总量调控和动态监测机制;健全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体系,组织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车辆停放区设置指导;负责互联网租赁车辆违法停放行为的处理。
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车辆道路交通通行违法行为的处理;负责涉及互联网租赁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
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住建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城市车道建设计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指导城市车道建设,协调、指导居住小区内互联网租赁车辆停车区依法设置、建设与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注册登记,按其职责监管企业相关经营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金融机构落实互联网租赁车辆企业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
消防救援大队、市委网信办: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五、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准入机制
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设立服务机构;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租赁服务前,应提前20日将企业基本信息、运营服务承诺书、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承租人的电子协议样本、与银行签订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运营模式、车辆质量检测报告、投放方案等材料报送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车辆服务的企业,于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20日内重新报送材料。企业应及时将注册用户、车辆信息、运营维护人员名单和承租人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两客一危”行业监管平台接入,并按照工作需要补充完善相应数据,保障接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二)强化车辆管理
企业拟投放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载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2、车身设计美观,具有鲜明可识别标识,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3、车辆运营期间,应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对目前已投放但不符合车辆要求的应当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善。
(三)强化经营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和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1、有序投放
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编码管理,制定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办法,根据市民实际出行需求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并符合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计划。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应先向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报告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公安局、市场监管等部门将联合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乱停乱放维护管理不力、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开通报相关问题,依法限制其投放。
2、实名注册
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禁止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提供共享汽车注册登记服务;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共享电动单车注册登记服务。
3、购买保险
企业应当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建立事故赔偿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标准等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并向社会公示。
4、公示计费标准
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建立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民投诉。不允许有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5、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或本市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金融部门和银监机构监管,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预付资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6、配备运维人员
企业应当按照车辆投放量千分之五以上的比例合理配备线下服务人员,并实施网格化管理。
7、确保信息安全
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8、引导用户规范用车
企业应当利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采取在手机 APP端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9、加强车辆日常维护
企业应当做好车辆维修维护管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车辆安全隐患。
10、落实清理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停车区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11、建立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订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遇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12、加强数据共享
企业应当将相关运营数据、车辆编码数据接入互联网租赁车辆数字化监管平台,包括车辆投放、使用频次和轨迹、编码信息、修理维护、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
13、建立诚信机制
企业应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和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对多次违规用户取消用车资格。
(四)强化限制和退出管理
对企业未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经营管理要求进行经营、未按照运营服务要求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公开通报相关问题,并按照规定核减其投放规模,限制其车辆投放;构成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企业申请在本市退出经营的,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城管执法、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并及时退还押金、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六、规范市民行为
(一)市民应爱护互联网租赁车辆和停放设施。
(二)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行驶、规范停放,行驶前应当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确保行驶安全。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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