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教育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常宁市教育局(盖章) 填表时间:2021年4月20日
序 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1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品德情况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国务院决定 | 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或教育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或居住地基层组织 | √ | √ | √ | 行政许可 |
填表人:吴向荣电话:0734-7221872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省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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