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常宁市民政局 填表时间:2021年4月19日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承诺书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 《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2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承诺书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承诺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承诺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填表人:邓琳 电话:15616307329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省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 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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