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填表时间:2021年4月15日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离退休人员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行政法规 | 社保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 | 行政给付 | ||||||
2 | 因公或非因公死亡的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行政法规 | 社保经办机构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 | 行政给付 | ||||||
3 | 未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证明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行政法规 | 社保经办机构 | 就业服务中心 | √ | 行政给付 | ||||||
4 | 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 行政支付 | 常宁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市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 | √ | 行政支付 | ||||||
5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分健在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四条第五项 | 行政支付 | 常宁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辖区(街道)社区、村 | √ | 行政支付 | ||||||
6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 | 行政支付 | 常宁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辖区(街道)社区、村 | √ | 行政支付 | ||||||
7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2号)第七十条第六项 | 行政支付 | 常宁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就读学校 | √ | 行政支付 |
填表人: 电话: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省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 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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