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业务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场监管部门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 | 县 | 行政许可 |
2 | 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发放部门 | 县 | 行政许可 |
3 | 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业务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4号)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行政法规 | 市场监管部门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 | 县 | 行政许可 |
4 | 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业务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场监管部门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 | 县 | 行政许可 |
5 | 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开办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业务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 行政法规 | 市场监管部门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 | 县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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