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常宁市水利局 填表时间:2021年04月15日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 他 | ||||
1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取水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取水应当提交材料: (一)水资源论证材料,( 二)与笫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个人(企业)承诺书。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证许可 | |||
2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之规定,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相关批文(二)与笫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个人(企业)承诺书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证许可 | |||
3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水土保持方案材料,(二)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个人(企业)的承诺书。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证许可 | |||
4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之规定。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防洪规划材料,(二)个人(企业)的承诺书。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5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相关材料,(二)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6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相关材料,(二)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7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相关材料,(二)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8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洪水影响评价的相关材料,(二)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9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相关材料,(二)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10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权限内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权限内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二)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11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669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相关材料,(二)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个人(企业)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填表人: 罗春林 电话:13975482843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省的行政机关层;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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