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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



常宁市财政局

常宁市教育局



常发改〔2023〕81


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市各公办幼儿园及附属幼儿园: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和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衡阳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衡发改价费〔2022〕13)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按照常宁市教育局评定的公办幼儿园等级执行以下收费标准(含书籍课本费):

   1、衡阳市级示范园:常宁市幼儿园教育集团2800元/生·期,常宁市第二幼儿园教育集团2800元/生·期,常宁市水口山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2300元/生·期;常宁市水口山镇中心幼儿园2300元/生·期。

2、常宁市级示范园:1450元/生·期;

3、常宁市一级园:1300元/生·期;

   4、常宁市二级园:1200元/生·期;

5、常宁市三级园:1050元/生·期。

二、幼儿伙食费最高指导价:早餐80元/月,中餐140元/月(含一餐一点)。幼儿伙食费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搭餐,并坚持"保本不赢利"的原则,设立伙食专账,公布周食谱,定期公开收支情况。

三、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各公办幼儿园等级如有变动,其保教费收费标准需报常宁市发改局、教育局重新审定后执行。幼儿伙食费因物价普遍大幅上涨确需上调收费标准的,应报常宁市发改局备案核准。除收取上述费用后,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各公办幼儿园接此通知后,将收费项目及标准在园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执行。如遇上级出台新政策,从其新规定。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常宁市财政局      





                          常宁市教育局

                           2023年825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减负办,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

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8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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