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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机构名称: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要负责人:汪珀 

 办公地址: 常宁市泉峰街道公园西路2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其中5月1日-9月30日为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编:421500

 电话:07347226200 传真:07347226200

 邮箱:cnstyjrswj@163.com

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衡阳市委、常宁市委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拟订全市退役军人事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退役军人的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市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市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负责全市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开展全市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调研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军休服务管理股)。承担全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

(三)规划财务股。拟订全市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市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四)移交安置股(就业创业股)。拟订全市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省直和衡阳市在常单位计划安置有关工作。拟订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五)拥军优抚股。承担协调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全市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烈士评定有关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5名。

第六条 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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