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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名称: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负责人:王学辉  

办公地址:环城西路213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其中5月1日-9月30日为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编:421500     

电话: 07347240039    传真:  07347240039  

邮箱:280325397@qq.com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设立办公室、政策法规股、人事教育股、财务基建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企业和个体经济监督管理股、市场与合同监督管理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商标广告监肾管理股、质量管理股、标准化股、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产(商)品质量监督股、食品药品安个综合管理股、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股、药品监管股、医疗器械监管股、行政审批服务股、纪检监察室23个股(室) 

所属事业单位:设立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大队、注册登记服务中心、食品药品检验所、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市场和质量信息化中心、市场和质量投诉举报中心、老干和后勤服务中心7个事业单位。
    派出单位:设立水口山、宜阳、泉峰、培元、三角塘、新河、柏坊、烟洲、荫田、白沙、西岭、洋泉、庙前、罗桥、板桥、胜桥、官岭、蓬塘、兰江、大堡、塔山、天堂山22个基层所。 

设常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常宁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2个社团组织。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三)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四)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受理和处理消费咨询、投诉、举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 

(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今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十二)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对企业公示信息姚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十三)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十四)负责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州堆入行为、退出行为的全程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积极推进质量强市和名牌发展战略,负责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和质量状况分析及相关信息报告。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承担权限内计量授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管理能源计量工作。 

(十九)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监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二十)组织实施产(商)品监督抽查、定期检查、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二十一)受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受理和监管工作;承担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检测机构建设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技术检测装备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十三)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十四)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二十五)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二十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发布质量公告;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七)依法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九)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三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三十一)规范全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三十二)负责开展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有关交流与合作。 

(三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査,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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