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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承诺件)

三、审批对象: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

四、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六、审批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凭证明文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

(七)防雷检测报告;

(八)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十)产品流向台账;

(十一)经营场所区域位置图、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

(十二)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十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八、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勘查

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勘查。由行政审批服务股牵头组织业务股室、执法大队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当场告知当事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告知书。

(三)审批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现场勘查人员签署意见,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四)颁证

对符合法定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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