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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事项名称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基本编码000115004000
实施机关常宁市自然资源局行使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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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权责清单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业务名称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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