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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基本编码 | 000115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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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点击收起]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权责清单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审批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业务名称办理机构
1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常宁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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