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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基本编码432017001W00
实施机关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宁市管理部行使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10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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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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