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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政策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居民,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特困人员供养审批程序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在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局。

(3)县(市、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流程

本人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村(社区)服务中心驻村干部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放救助供养金→长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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